2013年5月30日 星期四

[法案現況說明]20130530出委員會的條文


法案經過連續兩天交通委員會的審查已經出委員會了,有些條文已經「確定通過且青盟可接受」、有些條文「保留至朝野協商或院會表決」、有些條文則是「已經通過但青盟認為是放水」。

【符合訴求之條文】

壟斷計算指標要具體、透明;公共利益納入審查標準;禁止媒體不公平競爭之行為;明文保護新聞工作自主權。


【保留之條文】

1以新聞媒體為主要規範對象:
大致上符合「抓大放小」的精神,但相關的名詞解釋之細節尚未確定。

2確立媒金分離原則:
法案中雖已有媒金分離相關條文,但「金控公司能持有單一媒體之股權之上限」此關鍵數字卻尚未有結論。

3納入公益訴訟條款、包含回溯條款:
此二訴求之相關條文,皆未在這兩天的審查中得到結論與共識,將交由朝野協商。我們一再說明「媒體併購案」的利害關係人是全體閱聽眾,在不滿意主管機關做出之裁決時,公民團體應有權向主管機關提出訴訟。而媒體壟斷的現象在台灣是現在進行式,回溯條款亦絕不能放棄。

【不滿意之條文】

1針對產業現狀、建立明確紅線:
青盟對於「禁止整合之紅線」的標準一向主張「系統與其他新聞媒體整合」,但昨(31)日審查相關條文時,卻呼應民間901反媒體壟斷聯盟以及部分學者的建議,放寬限制讓「擁有訂戶數佔20%以下的系統台」得以與其他媒體整合,這是我們一再反對的媒體間垂直整合。

再者,壹電視即將賣給練台生,青盟一向的立場是「要求立法,並以法案使此交易案破局」,而今天出委員會的條文將無法使此交易案破局,這是青盟絕對反對的。

2法定透明審查程序:
青盟一再強調此法應包含「強制主管機關召開聽證會、公聽會等公民參與程序」的條文,今天通過的相關條文卻僅是授權主管機關自行選擇是否進行相關程序,既阻礙公民參與、且對主管機關毫無約束力可言。

2013年5月16日 星期四

[青盟新聞稿]20130515反媒體壟斷法關鍵時刻-記者會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將於5/16(四)正式針對反媒體壟斷法相關草案進行審議,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與901反媒體壟斷聯盟5/15(三)上午於立院召開記者會要求朝野信守先前對公民團體的承諾,完成反媒體壟斷立法,建立更完善的媒體併購與媒體集中的制度規範。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認為,目前交委會中的三個反壟斷法草案,民進黨版在管制對象上較為明確,並有相對明確的禁止結合的紅線標準,但欠缺媒金分離原則是個遺憾;行政院(NCC)版空有架構,但無明確有效的紅線管制;國民黨版雖有架構,但卻沒有明確的管制紅線,僅設結合案之申報門檻,實為保障壟斷的草案。但是,反壟斷法草案審議過程中,仍不斷傳出三個版本難以整合,朝野沒有共識的困局。

因此,除學界提出整合各版之條文外,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也提出反媒體壟斷法的立法十大關鍵原則,包括「一、以新聞媒體為主要規範對象;二、針對產業現狀、建立明確紅線;三、壟斷計算指標要具體、透明;四、公共利益納入審查標準;五、確立媒金分離原則;六、法定透明審查程序;七、禁止媒體不公平競爭之行為;八、納入公益訴訟條款;九、明文保護新聞工作自主權;十、包含回溯條款」要求交委會依照這十項原則進行法案審查,並通過一部具有這十項原則之反媒體壟斷法。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表示,除周三召開記者會、並拜會民進黨主席蘇貞昌之外,青盟亦將於5/16(四)上午交通委員會正式審議時,赴立院旁聽盯場、靜坐守候,告訴朝野立委「國會在審、人民在看」。

新聞聯絡人:
吳學展 0972138723
林飛帆 0916817519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訴求(十大原則說明):
一、以新聞媒體為主要規範對象:我們無意阻擋媒體產業的數位匯流趨勢,而是因為新聞媒體對社會輿論的影響深遠,應有法案管制新聞媒體的併購。這部專法應明確規定新聞媒體併購作為管制對象,不應包山包海,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與利益衝突。

二、針對產業現狀、確立明確紅線:有鑑於系統台與新聞頻道的垂直整合,有引發其他新聞頻道寒蟬效應之虞;全國性日報在新聞產業中扮演議題設定的角色,應該禁止系統台、全國性日報兩者與其他新聞媒體進行整合。同時,針對各種新聞媒體的併購,要設定明確的管制紅線。

三、壟斷計算指標要具體、透明:有效的併購管制法,必須要有具體、透明的壟斷計算指標。否則就是空有管制之名,而行黑箱操作之實。以市佔率和收視率相比,前者以實際市場交易資料為基礎,後者數據來源和計算方式都不明確。兩相權衡之下,雖然未盡完善,但前者更適合作為壟斷計算指標。

四、公共利益納入審查標準:主管機關(NCC)在審查媒體整合案件時,除了要有從市占率、經濟市場上判斷整合的標準,也要考量對於「公共利益」的增損。公共利益包含:國家安全(例如中國因素)、言論多元性、文化多元性、公眾視聽權益、經營者適格性、新聞專業自主性、媒體環境健全、其他主管機關認定的指標。

五、確立媒金分離原則:媒金分離原則就是金融產業不得介入新聞媒體的經營。媒體除了監督政治、公共事務,更要監督具有龐大影響力的經濟力量,一旦金融業者用公募資金介入新聞媒體,勢必將弱化新聞媒體的監督力量,對新聞的社會功能會造成相當大的傷害。

六、法定透明審查程序:該法應明定強制主管機關召開公聽會、聽證會等公民參與程序,並要求主管機關於審查媒體整合時應積極做到資訊公開、程序公開。此外,該法也應明確訂出「跨主管機關聯合審理機制」。當媒體整合案與其他行政機關之執掌有關時,審理程序、分工機制與統籌協調單位均應明確入法,以防主管機關互踢皮球。

七、禁止媒體不公平競爭之行為:舉例而言,系統台擁有「決定頻道上架與否、擺放位置」的權力,可能藉此威脅並影響新聞頻道的內容,產生不公平競爭以及寒蟬效應。為避免這種狀況,該法應具備調處與仲裁機制,以及明確、有效力的罰則。

八、納入公益訴訟條款:由於新聞媒體的整併,關係到全國公民瞭解公共事務的權利。對於主管機關依據本法作出的裁決,公民團體應有權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落實新聞監督的公民參與,深化台灣的民主價值。

九、明文保護新聞工作自主權:為維護新聞工作者的編採自主、收視戶/收聽戶的閱聽權益、以及媒體應盡之公共責任,該法應具備「監督經營者之適格性、要求媒體公開經營資訊(個資、營業秘密以外之資訊)、要求媒體設立獨立董事、要求公司代表人與新聞工作者簽訂編輯室公約、要求媒體訂定涉己事件處理規範、以及要求媒體設置獨立編審制度」等內容。

十、包含回溯條款或同等效力的機制:媒體壟斷的現象在台灣是現在進行式,例如旺中併購中嘉系統案尚在行政訴訟中、壹電視交易案也正在進行。故該法應具備回溯條款,彌補之前因NCC怠惰未及時立法而對台灣媒體環境造成的種種傷害。

2013年4月19日 星期五

[聲援]各界聲援文

各界聲援文章,持續更新中。

成功大學學生 2012/12/11


活動頁面:http://www.facebook.com/events/438096712906197/

成大青年站出來,自己國家自己救!

針對反媒體壟斷議題進行「校園肥皂箱」的活動,當天有議題宣導短講、擺攤、發傳單、大團照、單拍服務,號召更多校內學生關注議題,讓聲浪更有規模地向外擴散,加入更多改變的力量。

時間:12/11(二)中午1200-1300
地點:光口警衛室後方至郵局間的廣場上
※短講:歡迎由各團體代表或學生個人,進行議題宣導或分享。
※擺攤:在光口擺桌、提供「我來自__,我反對媒體壟斷」拍攝服務。
※大團拍:12:50光口「成功大學」大標下進行團拍。
※樂團表演:成大學生樂團-白袍與聽診器 http://tw.streetvoice.com/music/WStethoscope/song/177811/

共同發起團體:零貳社、反大學法人化陣線、TO●拉酷社、思沙龍、學生會、社聯會、 系聯會(政治系系會長、心理系系會長、法律系系會長、經濟系系會長、中文系系會長、台文系系會長、外文系系會長、歷史系系會長、企管系系會長、交管系系會長、會計系系會長、地科系系會長、物理系系會長、光電系系會長、化學系系會長、工科系系會長、資源系系會長、土木系系會長、環工系系會長、醫工系系會長、航太系系會長、系統系系會長、機械系系會長、化工系系會長、資工系系會長、電機系系會長、醫技系系會長、生科系系會長、學士學程系系會長)

反媒體壟斷─成大光口肥皂箱前導預告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iRifIQUqaHw&feature=youtu.be



蘇打綠 Sodagreen 2012/12/07

這幾天我們看見了勇敢的鬥士,但每一個你也是一個鬥士,不要讓他們,讓自己孤單,讓我們一起成為敢於發聲值得被尊重的多數人。如果我們不想永遠只能用被操控被壟斷的角度去看事情,我們就一起關注瞭解這些事情,一起發聲,並且別讓我們的焦點被模糊,讓他們的誠實熱忱被利用,離我們真正該關心的事情越來越遠。


九把刀 2012/12/05

就是因為我好好按照程序寫版權受侵犯抗議信,寫了那麼久那麼多次,都沒有得到正常的對待與處理,所以我才會肉身前往香港蘋果電腦公司抗議。如果學生好好講話好好寫陳情書,NCC跟公平會就會認真處理反媒體壟斷案,學生也不需要聲嘶力竭地嘶吼這個世界。有時候我們吐,不是因為挑食,而是這個世界實在太令人作嘔。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學聯) 2012/11/30

九月初,我們為反對國民教育進行罷課時,台灣的大學生亦展開了一場抗議媒體壟斷運動,最近,更發起了連日的集會,反對旺旺中時收購壹傳媒,此前,立場親共的旺中已收購多間傳媒,使到台灣的傳媒將愈趨單元。台灣大學生在寒風冷雨下,仍堅持到底,令我們為之動容。

我們跟台灣的學生無異,珍惜所屬於我們的土地上的自由,不願意前人千辛萬苦爭取得來的自由在我們這一代手中失去。我們嚮往台灣的民主自由,知道它是幾代台灣人付出汗水和鮮血換來,先烈為了爭取百分百的言論自由,不惜以自己生命抵抗,我們為台灣大學生義無反顧的站出來,捍衛得來不易的新聞和言論自由感到驕傲。雖然,旺中收購壹傳媒的交易已完成,我們知道台灣學生不會就此洩氣和沮喪,為著自由台灣,定必繼續作戰到底。

我們實在不願意看到台灣的民主自由向後倒退,淪為第二個香港。在一國兩制的謊言下,香港的新聞和言論自由受到的侵犯不計其數,例如記者採訪受阻,甚至被拘捕、電視台高層干預新聞編輯、報章編輯擅自修改評論員稿件、中聯辦打壓電台等等。最新的調查反映滿意香港新聞自由只有約五成人,香港新聞自由的全球排名在去年更大跌二十位,位列五十四。香港多間媒體的股東和管理層身兼人大或全國政協,反映其政治立場,同時,媒體的自我審查嚴重,情況令人非常憂慮。

香港的自由不斷被蠶食,逐漸流失,面臨的威脅亦愈來愈大,我們希望台灣不要步香港後塵。我們聲援台灣的學生運動,希望台灣的學生繼續團結起來,保護珍貴的自由。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



Viv Chou  [隨寫] 站出來,就別再後退。 2012/11/30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viv-chou/%E9%9A%A8%E5%AF%AB-%E7%AB%99%E5%87%BA%E4%BE%86%E5%B0%B1%E5%88%A5%E5%86%8D%E5%BE%8C%E9%80%80/10151347255051303



鄭麗君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公文 2012/11/30

校園白色恐怖再現, 教育部反成媒體怪獸幫凶!
昨天青年學子到立法院表達反對壹傳媒購併案, 教育部訓委會居然發函要求參與連署活動學校"協助關心學生"並"多加了解".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10151121861070168&set=a.165216330167.129692.155724795167&type=1



梁文韜 最大的收穫 2012/11/29

應該是發現國民黨的完全怠惰跟傲慢!
在回台南途中,聯絡上吳堉昇,想好好的跟他溝通溝通!得到三個訊息:
一、依法行政,一切按現有法律辦;
二、國民黨沒有要䕶航,他們是中立的;
三、我們做老師的要好好教導學生要尊重別人。
關於第一點,我問現有法律無法管不就是要有新法嗎?他說,我們還有很多其他法案呀!那有時間嘛![好一招拖字訣,的確,時間花在x閣,真的會沒時間]
關於第二點,他們不會像民進黨動不動就扣人帽子。[看到台灣自家養大的打手回來拆我們的房子,你說沒差?]
關於第三點,他認為有這樣的學生,不是台灣之福。[我只想用昂山蘇姫的話回應,「大學生當然會製造「麻煩」,但這種是好的麻煩,我們有責任去教導他們如何去複製這種麻煩」]
結論是完全執政,完全怠惰,全然傲慢!
紫色恐怖將侵蝕美麗的島!



米果 「你們有錢,我們有青春」 2012/11/29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7%B1%B3%E6%9E%9C/%E4%BD%A0%E5%80%91%E6%9C%89%E9%8C%A2%E6%88%91%E5%80%91%E6%9C%89%E9%9D%92%E6%98%A5/308765485899438



TSAUK英國台灣同學會 支持聲明 2012/11/29

英國台灣同學會支持"我是學生,我反旺中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公開信

我們是一群旅居英國熱愛鄉土的台灣留學生,我們也都是英國台灣同學會(Taiwanese Students Association in the UK, TSAUK)。長期關心台灣公共事務,在這裡,要對「旺中併蘋果」一案作出聲明與呼籲。

眾人皆知在旺中併<蘋果>後,媒體市場佔有率將達46%!任何人都知道這是標準的媒體壟斷,往年的民調裡皆顯示媒體是台灣的亂源之一,當亂源之一進化成為巨獸,對台灣的政府跟社會的衝擊絕對是百害無利。但是政府機關如公平會卻坐視媒體壟斷,採取不介入、不防衛。等到簽約一事塵埃落定後舉辦了幾場座談會,無關痛癢的開始討論「何謂壟斷標準」,很顯然是對媒體巨獸成形以及相關議題「三分作秀、七分掩護」。

我們身在英國,無法親身加入台灣青年抗爭活動,我們也已經看夠了政府的無知、無能與傲慢。英國台灣同學會決議全力支持"我是學生,我反旺中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以及其聲明如下(http://www.facebook.com/idontwantwant):

一、旺中併購壹傳媒後,是實質媒體壟斷。明顯構成<公交法>中「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要件,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傷害。

二、公平會必須在兩周內提出審核標準,並在交易案申報三十天內,駁回此案!

英國台灣同學會
會長Christine Chi暨全體幹部



德國留學生連署 2012/11/29

「焚書之處亦終將焚人」---反媒體壟斷 Anti-Media-Monopoly

我們是一群在德國留學的台灣學生,對已正式簽約的壹傳媒併購案,感到萬分遺憾與擔憂。我們在此站出來,呼應京都大學學生的行動,聲援正持續力挽狂瀾的台灣媒體勞動者、學生以及公民,響應「反對財團壟斷媒體」訴求。

思及媒體寡頭壟斷的無窮後患,我們呼籲,台灣萬不能失去前人千辛萬苦爭取而來的言論自由,因為,受到財團箝制異議、封閉資訊的畸形媒體生態,將宛若納粹時代。

今年二月,前德國總統武爾夫(Christian Wulff)曾試圖向媒體編輯施壓,希望停止報導他的醜聞,此事隨後被揭露,最終黯然下台。由此可知,在一個健全的民主自由社會裡,媒體所象徵的第四權,應是超然獨立自主、協助公眾了解問題、倡論公共見解、並成為制衡政府與財閥不當作為的重要力量。

如今併購案過關,台灣政府放任媒體巨獸吞購、膨脹,財團以自身利益為導向地恣意作為,媒體傾向資本家或統治集團,可料見,媒體本應具備的「言論多元」以及「專業自主」勢將受到侵害,未來台灣社會勢將充斥財團逐私利、誅異己而置入行銷的各式手法,全面洗腦。

我們希望公平交易委員會堅守崗位,從嚴審核壟斷行為,駁回此案。在有效杜絕媒體壟斷的法令生效之前,都不應讓任何有壟斷疑慮的併購案過關。請容我們就地聲援,在海外堅決反對台灣墮入「媒體壟斷,財團洗腦」的不幸。我們也呼籲更多人站出來,不管你身在何處。

「焚書之處亦終將焚人」,這是納粹焚書紀念碑上引自詩人海涅(Heinrich Heine)的一段文字。今夜,早已無焚書限制言論之憂,但我們在此點一支燭光燃燒黑夜,期待更多燭光,齊將黑夜燒成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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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士源 慕尼黑大學
王胤豪 錫根大學
王慈齡 布蘭登堡工業大學
白承樺 薩蘭大學
呂彥彬 帕紹大學
呂昆輝 海德堡大學
呂宥辭 多特蒙德理工大學
呂筱萍 海德堡大學
李欣怡 海德堡大學
李孟芬 斯圖加藝術學院
李佩佩 柏林洪堡大學
李基毓 布蘭登堡工業大學
李琬晴 海德堡大學
李雷孟 慕尼黑大學
李璧岑 斯圖加特音樂學院
何季庭 海德堡大學
何建賢 慕尼黑大學
吳宜華 馬堡大學
吳培玄 漢堡工業大學
吳淑如 海德堡大學
吳愷悌 柏林工業大學
吳億偉 海德堡大學
易品安 埃爾福特大學
林辰峰 柏林洪堡大學
林秀叡 布蘭登堡工業大學
林佩瑩 耶拿大學
林冠全 慕尼黑工業大學
林冠華 慕尼黑工業大學
林映彤 美因茲大學
林恩如 海德堡大學
林家暘 柏林自由大學
林潔岑 慕尼黑工業大學
邱心怡 慕尼黑大學
邱珮琳 海德堡大學
邱詠晴 柏林洪堡大學
周怡伶 慕尼黑大學
周睦怡 柏林洪堡大學
洪瑩容 帕紹大學
柯佩均 科隆大學
柯偉祥 海德堡大學
徐育婷 慕尼黑大學
徐銘均 卡爾斯魯理工學院
徐慧如 柏林自由大學/柏林工業大學聯合交響樂團
高孟璟 波昂大學
郭至汶 海德堡大學
康婷婷 柏林工業大學
陳品璇 海德堡大學
陳宜君 漢堡大學
陳芳誼 斯圖加特大學
陳其華 曼海姆大學
陳沛祺 弗萊堡大學
陳玟媗 慕尼黑工業大學
陳怡儒 曼漢姆大學
陳奕如 萊比錫大學
陳則宇 柏林工業大學
陳宣如 慕尼黑大學
陳俐吟 慕尼黑工業大學
陳陽升 柏林自由大學
陳菁徽 埃爾福特大學
陳爾謙 語言學校
陳錫平 弗萊堡大學
陳璽任 威瑪包浩斯大學
梁 晨 杜賓根大學
許雅迪 柏林工業大學
許涵濡 齊柏林大學
莊欣諭 威瑪包浩斯大學
莊雅棉 弗萊堡大學
張哲輔 慕尼黑工業大學
張瑜珊 海德堡大學
傅奕瑋 柏林
黃子謙 慕尼黑工業大學
黃志豪 曼海姆大學
黃姿寧 柏林洪堡大學
黃哲翰 海德堡大學
黃偉杰 斯圖加特大學
黃鉦傑 馬堡大學
黃馨儀 羅斯托克音樂與戲劇學院
楊子嫺 羅斯托克音樂院
楊舒媛 海德堡大學
楊婉楨 海德堡大學
賴 逸 慕尼黑工業大學
鄭安齊 柏林藝術大學
劉心蘭 威瑪包浩斯大學
劉佳婷 曼海姆大學
劉家豪 海德堡大學
劉佩欣 馬堡大學
蔣雅郁 多特蒙德理工大學
謝玉薇 海德堡大學
謝宗仰 海德堡大學
謝宗涵 歌德大學
謝佩彣 雷根斯堡大學
鍾宏彬 柏林洪堡大學
藍之廷 海德堡大學
顏佑紘 慕尼黑大學
羅之涓 海德堡大學
蘇芳瑩 埃爾朗根-紐倫堡大學
蘇育政 阿亨工業大學
蘇怡靜 海德堡大學
蘇柏榮 海德堡大學
蘇群晴 柏林工業大學
龔詩皓 柏林自由大學

*至德國時間11/29下午五點之前(台灣時間11/29 24:00),歡迎更多德國留學生加入,請直接在本圖片留言區留下您的姓名和學校,我們會定時整理。

這個連署,主要邀請大家一起聲援11/29台灣反媒體壟斷的行動,一起加油。




五月天阿信

2012,發生了很多很多事,
今晚,有一群人們在寒冷雨夜為我們守夜。
我在海的這一邊,為他們加油。
2012/11/27




余英時 「覆黃國昌先生函」全文如下 2012/11/27

「國昌先生:收到傳真信,欣聞台北青年學生仍正在進行一場運動,主題是:『拒黑手,反壟斷,要新聞自由!』
他們決心在『壹傳媒』簽約的前夕,要求政府對這件關繫著台灣前途的大事,公開而明確地表明立場。這是一個義正詞嚴的要求,我完全同情,百分之百地支持!
青年學生們在寒冷和風雨交迫下,在行政院大門外靜坐,要徹夜等到天明,這種奮不顧身的精神更使我萬分感動。

為台灣 奮起抵抗此其時矣
台灣今天所擁有的民主和自由,得來真是不易,這是我親眼目睹的一段最動人的歷史。現在我很高興地看到:青年學生們已自動地站出來,為維護民主和自由而奮鬥。中共通過台商收購媒體,在台灣進行全面瓦解人心的活動,已經達到了明目張膽的地步。奮起抵抗,此其時矣!
我 特別希望台灣的朋友們密切注意香港『八○後』、『九○後』青年的種種反共努力。十五年來,中共運用一切陰謀和陽謀,要變『一國兩制』為『一黨專政』。在危機迫在眉睫的情況下,香港青年一代以大無畏的精神,並通過各式各樣的民間組織,今天還在和中共及其香港的代理人展開了針鋒相對的英勇抗爭。香港同時也是一 個鮮明的例子,警告所有在台灣的中國人:中華民國的獨立主權是必須盡一切力量予以維護的!」



Wan-Tzu Chang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 您好:
我是社團法人臺灣文化法學會的成員, 敝學會一直很關注此次的議題與行動, 也非常推崇你們的行動, 尤其媒體與文化的關聯又如此密切, 因此, 學會的常務理事陳其南教授(前行政院文建會主委)特別寫了一段話, 相對而言是比較鼓舞文化人的, 希望能藉由此粉絲頁發布廣為傳達, 礙於不清楚是否方便直接由我們轉貼於粉絲頁面, 故發訊息請管理員協助張貼:) 學會這邊也會透過各種方式在文化界散布有關訊息, 希望能作些什麼! 這場仗還沒結束, 大家都一起加油, 這個星期以來你們都辛苦了!!!



陳其南

心中的自由! 在我的祖國正面臨比起過去任何時代更嚴竣的威脅!!過去敵人只有一個,專制的政府!!現在多了不懂人性和文化內涵的資本家,正在利用巿場自由機制串聯併購,不只可以自己生產文化和意識形態,也可以篩選和嵌制文化思想的自由流通!!這時候人民選出的政府本應該站出來做仲裁者,維護文化思想傳播的自由!可是當今執政者和執法者正在顧左右而言他!為什麼?文化人!知識人!今天不守住防線,媒體機制一旦失守被壟斷,我們的「喉」就差不多等於被「割」了一半!而人民的耳朵和眼睛也將再度被矇住,直到中國共產黨倒下為止!那將是何年何月?朋友們!這是一場不折不扣的「文化」戰爭,不論如何,為了護衞文化的自主性和思想流通的自由,大家一定要站在一起,用最後一股氣跟它拼!!!



鏗鏘集-吶喊(學民思潮) 2012/10/29
http://www.youtube.com/watch?v=X_enR7Db7LA



Yoan Long Wong <媒體巨獸>

滿城風風雨雨
是你建構一座孤城阻擋
在火爐旁翻閱赫赫的自傳
信手燒掉不堪

祖傳的一塊綠琥珀
璀璨的鋒芒
捧在每雙真切的熱掌

你對琥珀的熱切
如狼覬覦的眼光

你漫天喊價的聲響
是白雪輕覆泥濘上

其實你大可不必著急
反正沒有幾位競標者

你從來也買不起一個秘密
其實你握有的琥珀
只是石頭


[青盟發言稿]20130418立院公聽會-青盟代表發言稿



【0418立院公聽會】青盟代表發言稿

【林飛帆的不禮貌發言】

一、青盟的對於反壟斷法的要求,昨天的公聽會和剛剛都已經提過。我們要再次呼籲,反壟斷務必要在這個會期內通過,我們不希望屆時在黨團協商、朝野協商時被搓掉。因此,今天要再次敦促各黨團務必在這個會期通過一部具可執行性且能有效管制媒體整合、避免壟斷的反媒體壟斷專法!

二、對於今日討論的草案,一部分是民黨版本、另一部分是NCC版,對於NCC版,我們還是要再次說明,NCC版的收視率計算,以過去幾個大型併購案而言,到底管得到那些?NCC應該說清楚?如果過去這些個案都管不到,那NCC版到底要管什麼?NCC不斷強調不依個案立法,但我們要強調,不依個案立法也不代表立法該是管不到任何個案!如果管不到任何個案,那不是無效立法是什麼?

三、回溯條款我們問了很多次了,我再問一次,到底NCC委員正反意見是什麼?如何做出這個決定?NCC石主委應說明清楚!

--------吳學展發言內容--------

大家好,我是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發言人吳學展。

目前檯面上兩版本重點差異在於壟斷標準的計算方式,昨天我們也在NCC版的草案公聽會上表示過,「收視率的數據取得方式、權數轉換與計算方式都未知,現在畫的紅線也不知有何意義,更看不出是否能有效規範當前或過去台灣所發生的、有重大壟斷疑慮的媒體併購案」。所以,青盟主張應以大眾較為熟悉、行政部門也已有成熟管制工具的「市佔率」為標準(亦為DPP版壟斷標準的依據),也要求此法不該像之前的廣電三法修正案一樣,在委員會審查通過,卻在黨團協商中不了了之。考量到拖到下一會期便很可能不了了之,青盟訴求立法院應在本會期結束前通過一部具可執行性且能有效管制媒體整合、避免壟斷的反媒體壟斷專法!

當然,我們今天來這裡,也是要告訴民進黨團及其他立委,雖然DPP版的精神我們認同,但我們認為目前版本尚有待增補之處,以下分為三個部分說明。

【第一部分:新增納入管制之產業】

一、全國性平面媒體:

(1)全國性平面媒體結合案由NCC審理應入法。此舉並不會使NCC擴權,而是目前的NCC自我閹割。NCC的組織章程上就寫明,她是為維護整體媒體產業健全而存在,因此,她說自己只能管電子媒體是自我限縮。我們也只要求NCC管媒體整併的產權問題,而不像已廢除的出版法那樣審查媒體的內容。

(2)由於平面媒體具有議題設定的效果,故青盟主張全國性平面媒體亦不應與其他媒體結合。

二、頻道代理業者:

(1)「系統業者」不應與「頻道代理業者」、「頻道業者」結合,且頻道代理商所代理的頻道數佔比應受規範,避免大盤(系統業者)或中盤(頻道代理業者)壟斷。

以菜市場為例,頻道代理商其實類似中盤或大盤商(菜蟲),介於系統業(菜市場攤位管理單位)和內容業者(菜販)之間。

(2)從消費者的立場,如果我就只想看中天新聞、中天綜合這兩台,不行嗎?為什麼我一定要被系統業者與頻道代理業者綁架買一百個頻道?為什麼買漢堡一定要搭配薯條才能買?為什麼只能買套餐而不能單點?

三、有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
有些頻道並非全新聞頻道,於整點時播出新聞。此類頻道無線頻道居多。雖然台灣的有線電視訂戶佔看電視人口的比例極高,但只看無線電視的人口也應享有新聞品質的保障,這些頻道的整合也應納入專法考量。

【第二部分:新聞工作者權益】

應將「獨立董事選舉制度、獨立編審制度、編輯室公約、員工成立工會之權益、員工加入工會之權益、有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應成立倫理委員會」納入專法。

【第三部分:媒體結合案之審查】

一、跨主管機關聯合審理機制應明確入法

當結合案同時與兩個以上主管機關執掌有關時,應將審理程序、分工等相關機制及統籌協調的單位為何明確入法,以避免行政機關互踢皮球。青盟呼籲修法時,新增此條文。

二、量化的絕對禁止門檻

青盟認為應以大家目前所了解、熟悉的「市占率」作為標準。而NCC版提出的收視率是個不確定、不可行、不可信的媒體壟斷標準依據。

青盟以捍衛言論自由與民主基石的立場考量,媒體的結合不需要連電影台、娛樂台、購物台這些頻道都管;因為真正直接影響台灣民主與言論自由的媒體是「系統商、無線電視、新聞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全國性日報、製播新聞之頻道、頻道代理商」。條列說明如下:

1、系統業者不得與任何其他媒體結合,該市場的水平整合上限為1/3(依照),且由於系統業者直接面對收視戶,故應對系統業者進行規範,保障收視戶單一頻道之閱聽選擇權。
2、無線頻道之間不得相互整合。
3、新聞財經頻道水平整合上限為1/5。
4、全國性廣播水平整合上限為1/5。
5、全國性日報不得與任何其他媒體結合,該市場的水平整合上限為1/5。
6、有製播新聞節目(整點新聞)的頻道水平整合上限為1/5。
7、頻道代理商應以全國實際上有的頻道數為分母,引入市佔率概念,訂出代理頻道所能代理之頻道數佔比上限,並配套保障收視戶單一頻道之閱聽選擇權。



三、非量化的審議標準

(1)涉己報導規範
為維持新聞之公正及客觀,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應依平衡報導、兼顧多元價值、公共利益、利害關係揭露及利益衝突迴避優先等原則,應納入涉己事件報導及評論之相關規範。

(2)媒金分離原則
有鑑於修法遲遲未過,青盟主張應將媒金分離原則列入。

【第四部份:反媒體壟斷與數位匯流】

這一部分,主要是針對社會上「將反媒體壟斷綁架成阻礙數位匯流」這種試圖混淆視聽的輿論做回應。

數位匯流是利用更新的技術提供消費者更多、品質更好的服務、創造更多的商業利益,但系統商、頻道代理商與新聞頻道之間的整併,並不會達到此目的(並不會創造可觀的效益?),但同時卻對新聞自主與言論多元有傷害之虞。所以,我們對於反媒體壟斷主張的管制是針對新聞頻道,但不管其他娛樂台、電影台等等,而這並不與數位匯流的目的衝突。

【第五部份:針對NCC版】

青盟想再一次請問石士豪主委,為何刪除NCC版中的過渡條款?即使是合議制機關,主委依然可以告訴我們,討論過程中贊成與反對雙方的理由是什麼?最後做出刪除的決議的理由又是什麼?請石主委回答。

還有,我們同意石主委說的「法律不應依個案立法」,但我們看到NCC的版本,其實是管不到過去或現在發生過的重大媒體併購案的,所以NCC的版本事實上是無效立法。立法確實不應針對個案,但不表示應該一個個案都管不到。

【第六部分:中國因素】

部分產業代表說,台灣的媒體產權管制較嚴。但是,產業代表可能忽略了,也只有台灣旁邊有中國這個巨大而不懷好意、具政治意圖的國家,而且,政治與經濟本就是不可能分開的。我們認為,從國家安全的角度,因應這樣一種特殊的國際政治情勢,政府應該建立一套與他國不同的媒體產業管制政策,以積極維護言論多元與民主制度。


2013年4月18日 星期四

[行動紀錄]2013/04/18,<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公聽會

青盟發言稿


【0418立院公聽會】青盟代表發言稿

【林飛帆的不禮貌發言】

一、青盟的對於反壟斷法的要求,昨天的公聽會和剛剛都已經提過。我們要再次呼籲,反壟斷務必要在這個會期內通過,我們不希望屆時在黨團協商、朝野協商時被搓掉。因此,今天要再次敦促各黨團務必在這個會期通過一部具可執行性且能有效管制媒體整合、避免壟斷的反媒體壟斷專法!

二、對於今日討論的草案,一部分是民黨版本、另一部分是NCC版,對於NCC版,我們還是要再次說明,NCC版的收視率計算,以過去幾個大型併購案而言,到底管得到那些?NCC應該說清楚?如果過去這些個案都管不到,那NCC版到底要管什麼?NCC不斷強調不依個案立法,但我們要強調,不依個案立法也不代表立法該是管不到任何個案!如果管不到任何個案,那不是無效立法是什麼?

三、回溯條款我們問了很多次了,我再問一次,到底NCC委員正反意見是什麼?如何做出這個決定?NCC石主委應說明清楚!

--------吳學展發言內容--------

大家好,我是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發言人吳學展。

目前檯面上兩版本重點差異在於壟斷標準的計算方式,昨天我們也在NCC版的草案公聽會上表示過,「收視率的數據取得方式、權數轉換與計算方式都未知,現在畫的紅線也不知有何意義,更看不出是否能有效規範當前或過去台灣所發生的、有重大壟斷疑慮的媒體併購案」。所以,青盟主張應以大眾較為熟悉、行政部門也已有成熟管制工具的「市佔率」為標準(亦為DPP版壟斷標準的依據),也要求此法不該像之前的廣電三法修正案一樣,在委員會審查通過,卻在黨團協商中不了了之。考量到拖到下一會期便很可能不了了之,青盟訴求立法院應在本會期結束前通過一部具可執行性且能有效管制媒體整合、避免壟斷的反媒體壟斷專法!

當然,我們今天來這裡,也是要告訴民進黨團及其他立委,雖然DPP版的精神我們認同,但我們認為目前版本尚有待增補之處,以下分為三個部分說明。

【第一部分:新增納入管制之產業】

一、全國性平面媒體:

(1)全國性平面媒體結合案由NCC審理應入法。此舉並不會使NCC擴權,而是目前的NCC自我閹割。NCC的組織章程上就寫明,她是為維護整體媒體產業健全而存在,因此,她說自己只能管電子媒體是自我限縮。我們也只要求NCC管媒體整併的產權問題,而不像已廢除的出版法那樣審查媒體的內容。

(2)由於平面媒體具有議題設定的效果,故青盟主張全國性平面媒體亦不應與其他媒體結合。

二、頻道代理業者:

(1)「系統業者」不應與「頻道代理業者」、「頻道業者」結合,且頻道代理商所代理的頻道數佔比應受規範,避免大盤(系統業者)或中盤(頻道代理業者)壟斷。

以菜市場為例,頻道代理商其實類似中盤或大盤商(菜蟲),介於系統業(菜市場攤位管理單位)和內容業者(菜販)之間。

(2)從消費者的立場,如果我就只想看中天新聞、中天綜合這兩台,不行嗎?為什麼我一定要被系統業者與頻道代理業者綁架買一百個頻道?為什麼買漢堡一定要搭配薯條才能買?為什麼只能買套餐而不能單點?

三、有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
有些頻道並非全新聞頻道,於整點時播出新聞。此類頻道無線頻道居多。雖然台灣的有線電視訂戶佔看電視人口的比例極高,但只看無線電視的人口也應享有新聞品質的保障,這些頻道的整合也應納入專法考量。

【第二部分:新聞工作者權益】

應將「獨立董事選舉制度、獨立編審制度、編輯室公約、員工成立工會之權益、員工加入工會之權益、有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應成立倫理委員會」納入專法。

【第三部分:媒體結合案之審查】

一、跨主管機關聯合審理機制應明確入法

當結合案同時與兩個以上主管機關執掌有關時,應將審理程序、分工等相關機制及統籌協調的單位為何明確入法,以避免行政機關互踢皮球。青盟呼籲修法時,新增此條文。

二、量化的絕對禁止門檻

青盟認為應以大家目前所了解、熟悉的「市占率」作為標準。而NCC版提出的收視率是個不確定、不可行、不可信的媒體壟斷標準依據。

青盟以捍衛言論自由與民主基石的立場考量,媒體的結合不需要連電影台、娛樂台、購物台這些頻道都管;因為真正直接影響台灣民主與言論自由的媒體是「系統商、無線電視、新聞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全國性日報、製播新聞之頻道、頻道代理商」。條列說明如下:

1、系統業者不得與任何其他媒體結合,該市場的水平整合上限為1/3(依照),且由於系統業者直接面對收視戶,故應對系統業者進行規範,保障收視戶單一頻道之閱聽選擇權。
2、無線頻道之間不得相互整合。
3、新聞財經頻道水平整合上限為1/5。
4、全國性廣播水平整合上限為1/5。
5、全國性日報不得與任何其他媒體結合,該市場的水平整合上限為1/5。
6、有製播新聞節目(整點新聞)的頻道水平整合上限為1/5。
7、頻道代理商應以全國實際上有的頻道數為分母,引入市佔率概念,訂出代理頻道所能代理之頻道數佔比上限,並配套保障收視戶單一頻道之閱聽選擇權。

(表格請見:http://goo.gl/qbmUz)

三、非量化的審議標準

(1)涉己報導規範
為維持新聞之公正及客觀,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應依平衡報導、兼顧多元價值、公共利益、利害關係揭露及利益衝突迴避優先等原則,應納入涉己事件報導及評論之相關規範。

(2)媒金分離原則
有鑑於修法遲遲未過,青盟主張應將媒金分離原則列入。

【第四部份:反媒體壟斷與數位匯流】

這一部分,主要是針對社會上「將反媒體壟斷綁架成阻礙數位匯流」這種試圖混淆視聽的輿論做回應。

數位匯流是利用更新的技術提供消費者更多、品質更好的服務、創造更多的商業利益,但系統商、頻道代理商與新聞頻道之間的整併,並不會達到此目的(並不會創造可觀的效益?),但同時卻對新聞自主與言論多元有傷害之虞。所以,我們對於反媒體壟斷主張的管制是針對新聞頻道,但不管其他娛樂台、電影台等等,而這並不與數位匯流的目的衝突。

【第五部份:針對NCC版】

青盟想再一次請問石士豪主委,為何刪除NCC版中的過渡條款?即使是合議制機關,主委依然可以告訴我們,討論過程中贊成與反對雙方的理由是什麼?最後做出刪除的決議的理由又是什麼?請石主委回答。

還有,我們同意石主委說的「法律不應依個案立法」,但我們看到NCC的版本,其實是管不到過去或現在發生過的重大媒體併購案的,所以NCC的版本事實上是無效立法。立法確實不應針對個案,但不表示應該一個個案都管不到。

【第六部分:中國因素】
部分產業代表說,台灣的媒體產權管制較嚴。但是,產業代表可能忽略了,也只有台灣旁邊有中國這個巨大而不懷好意、具政治意圖的國家,而且,政治與經濟本就是不可能分開的。我們認為,從國家安全的角度,因應這樣一種特殊的國際政治情勢,政府應該建立一套與他國不同的媒體產業管制政策,以積極維護言論多元與民主制度。


[公聽會現場]

[林飛帆你沒禮貌] 林飛帆在立院反媒體壟斷公聽會發言,向NCC主委石士豪提問,到底為什麼NCC版刪除了回溯條款?刪除的理由是什麼?有那些委員贊成、那些反對?


NCC主委石士豪回應表示,NCC是合議機關,各委員的意見都會呈現在理由書中,包含我的意見...

2013年4月17日 星期三

[行動紀錄]2013/04/17,<廣播電視媒體壟斷防治與多元維護>草案公聽會

青盟代表發言稿

大家好,我是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發言人吳學展。以下就NCC版與青盟理想的法案版本間的差距,表達青盟的立場。

【第一部分:新增納入管制之產業】

一、全國性平面媒體的結合:

(1)全國性平面媒體結合案由NCC審理應入法。此舉並不會使NCC擴權,而是目前的NCC自我閹割。NCC的組織章程上就寫明,她是為維護整體媒體產業健全而存在,因此,她說自己只能管電子媒體是自我限縮。我們也只要求NCC管媒體整併的產權問題,而不像已廢除的出版法那樣審查媒體的內容。

(2)NCC版草案的28條、29條,其實有針對當事人或利害相關人被錯誤報導的情況,規範報紙跟雜誌。如果報導中的當事人或利害相關人認為內容有誤,可以向該媒體請求給予相等的答辯機會,這表示NCC其實就是平面媒體的主管機關,所以,為何不能管平面媒體之間的併購案呢?

二、系統商與頻道商之間的交易公平性:

為避免系統業者利用其把持平台之優勢,而對不同頻道內容業者有不公平競爭之待遇,應建立配套之調處與仲裁機制(政府應介入協調系統與頻道內容業者,必要時得做出仲裁)與明確且有實質效用的罰則(針對不接受調處之系統業者)。NCC版對此雖訂有罰則,但過低,對於檯面上的這些業者,顯然缺乏實質效用。

【第二部分:新聞工作者權益】

應將「獨立董事選舉制度、獨立編審制度、編輯室公約、員工成立工會之權益、員工加入工會之權益、有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應成立倫理委員會」納入專法。

【第三部分:回溯條款】

NCC送行政院的最新版本刪除了過渡(回溯)條款,但媒體壟斷現象在台灣仍是現在進行式,旺中併購中嘉案還在行政訴訟,故反媒體壟斷法不應僅是防患未然的法律,回溯條款不應刪除!

【第四部分:媒體結合案之審查】

一、資訊公開、程序透明
NCC版第9條「主管機關得指定申請者提供組織、營運及財務等資料,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辦理公聽會、座談會、問卷調查或送請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學者專家鑑定,必要時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行言詞辯論」,我們認為此條文積極性不足,應將『得』修為『應』。

二、聯合審理機制
當結合案同時與兩個以上主管機關執掌有關時,應將審理程序、分工等相關機制及統籌協調的單位為何明確入法,以避免行政機關互踢皮球。

三、公益訴訟
媒體結合案的相關人包含全國公民,故公民團體於不滿意主管機關作出的裁決時,應有權提出公益訴訟,這點也應入法。

四、量化的絕對禁止門檻

(1) 收視率:
NCC版中,目前數據取得方式未知,權數轉換與計算公式未知,上週六永社舉辦的座談會上,NCC代表回答道:「法案三讀通過後,六個月內會舉辦聽證,並確定施行細則,細則中將包含公式等項目。」但公式確定之後,大家才對「收視率」有明確的概念,到時候又要再改變或確認紅線標準。那現在在草案中訂紅線的意義何在?

所以青盟認為應以大家目前所了解、熟悉的「市占率」作為標準。

(2) 市占率:
青盟以捍衛民主基石與言論自由的立場考量,媒體的結合不需要連電影台、娛樂台、購物台這些頻道都管;因為真正直接影響台灣民主與言論自由的媒體是「系統商、無線電視、新聞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全國性日報、製播新聞之頻道、頻道代理商」等七種媒體。青盟要求如下:

1、系統業者不得與任何其他媒體結合,該市場的水平整合上限為1/3(依照),且由於系統業者直接面對收視戶,故應對系統業者進行規範,保障收視戶對單一頻道之閱聽選擇權。
2、無線頻道之間不得相互整合。
3、新聞財經頻道水平整合上限為1/5。
4、全國性廣播水平整合上限為1/5。
5、全國性日報不得與任何其他媒體結合,其水平整合上限為1/5。
6、有製播新聞節目(整點新聞)的頻道水平整合上限為1/5。
7、頻道代理商應以全國實際上有的頻道數為分母,引入市佔率概念,訂出頻道代理商所能代理之「頻道數佔比」上限,並配套保障收視戶對單一頻道之閱聽選擇權。

五、非量化的審議標準

(1)媒體結合不應僅考量價格之競爭
《公平交易法》條文除了規範「價格之競爭」,還包括「數量之競爭」、「品質之競爭」與「其他條件之競爭」,所以媒體結合案的審理標準本來就該考量言論集中度等有關數量、品質之競爭。

(2)經營者適格性
不應限於結合時才衡量,主管機關應積極維護公共利益,但現有的NCC版僅於第24條中將此納入結合時的審查標準。

(3)媒金分離原則
有鑑於修法遲遲未過,青盟主張應將媒金分離原則列入。

(4)中國因素
為避免中國政府基於政治目的,透過媒體相關業者、系統業者進行資訊置入,影響台灣輿論、言論自由及言論多元性,應將中國因素納入規範。

【第五部分:NCC版草案中的補助辦法】

NCC版第36條至第41條,授權NCC對新聞記者設立之專業團體、廣播電視事業之公會或協會、傳播相關學術單位或專業機構、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人民團體或公益財團法人,進行各項補助、獎勵。青盟認為,為避免政府以補助、獎勵之名,行媒體相關產業控制或政治圖利之實,建議此類規範應建立周延配套,諸如設立政府與民間單位以外之獨立第三方補助、獎勵審核機制,以確保台灣整體媒體環境之獨立、自主,不受政治黑手的支配。


[公聽會現場] 
NCC主委石士豪面對青盟提問為何送行政院版刪除「過渡條款」(回溯條款)的時候說,NCC採合議制,他無法代表其它委員發言,任何條文的增、 刪,都是合議討論的結果,相信主張言論多元的大家,也能夠理解。

/翻桌!!!/


[青盟發言稿]20130417立院公聽會-青盟代表發言稿

【0417立院公聽會】青盟代表發言稿

大家好,我是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發言人吳學展。以下就NCC版與青盟理想的法案版本間的差距,表達青盟的立場。

【第一部分:新增納入管制之產業】

一、全國性平面媒體的結合:

(1)全國性平面媒體結合案由NCC審理應入法。此舉並不會使NCC擴權,而是目前的NCC自我閹割。NCC的組織章程上就寫明,她是為維護整體媒體產業健全而存在,因此,她說自己只能管電子媒體是自我限縮。我們也只要求NCC管媒體整併的產權問題,而不像已廢除的出版法那樣審查媒體的內容。

(2)NCC版草案的28條、29條,其實有針對當事人或利害相關人被錯誤報導的情況,規範報紙跟雜誌。如果報導中的當事人或利害相關人認為內容有誤,可以向該媒體請求給予相等的答辯機會,這表示NCC其實就是平面媒體的主管機關,所以,為何不能管平面媒體之間的併購案呢?

二、系統商與頻道商之間的交易公平性:

為避免系統業者利用其把持平台之優勢,而對不同頻道內容業者有不公平競爭之待遇,應建立配套之調處與仲裁機制(政府應介入協調系統與頻道內容業者,必要時得做出仲裁)與明確且有實質效用的罰則(針對不接受調處之系統業者)。NCC版對此雖訂有罰則,但過低,對於檯面上的這些業者,顯然缺乏實質效用。

【第二部分:新聞工作者權益】

應將「獨立董事選舉制度、獨立編審制度、編輯室公約、員工成立工會之權益、員工加入工會之權益、有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應成立倫理委員會」納入專法。

【第三部分:回溯條款】

NCC送行政院的最新版本刪除了過渡(回溯)條款,但媒體壟斷現象在台灣仍是現在進行式,旺中併購中嘉案還在行政訴訟,故反媒體壟斷法不應僅是防患未然的法律,回溯條款不應刪除!

【第四部分:媒體結合案之審查】

一、資訊公開、程序透明
NCC版第9條「主管機關得指定申請者提供組織、營運及財務等資料,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辦理公聽會、座談會、問卷調查或送請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學者專家鑑定,必要時並得通知利害關係人行言詞辯論」,我們認為此條文積極性不足,應將『得』修為『應』。

二、聯合審理機制
當結合案同時與兩個以上主管機關執掌有關時,應將審理程序、分工等相關機制及統籌協調的單位為何明確入法,以避免行政機關互踢皮球。

三、公益訴訟
媒體結合案的相關人包含全國公民,故公民團體於不滿意主管機關作出的裁決時,應有權提出公益訴訟,這點也應入法。

四、量化的絕對禁止門檻

(1) 收視率:
NCC版中,目前數據取得方式未知,權數轉換與計算公式未知,上週六永社舉辦的座談會上,NCC代表回答道:「法案三讀通過後,六個月內會舉辦聽證,並確定施行細則,細則中將包含公式等項目。」但公式確定之後,大家才對「收視率」有明確的概念,到時候又要再改變或確認紅線標準。那現在在草案中訂紅線的意義何在?

所以青盟認為應以大家目前所了解、熟悉的「市占率」作為標準。

(2) 市占率:
青盟以捍衛民主基石與言論自由的立場考量,媒體的結合不需要連電影台、娛樂台、購物台這些頻道都管;因為真正直接影響台灣民主與言論自由的媒體是「系統商、無線電視、新聞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全國性日報、製播新聞之頻道、頻道代理商」等七種媒體。青盟要求如下:

1、系統業者不得與任何其他媒體結合,該市場的水平整合上限為1/3(依照),且由於系統業者直接面對收視戶,故應對系統業者進行規範,保障收視戶對單一頻道之閱聽選擇權。
2、無線頻道之間不得相互整合。
3、新聞財經頻道水平整合上限為1/5。
4、全國性廣播水平整合上限為1/5。
5、全國性日報不得與任何其他媒體結合,其水平整合上限為1/5。
6、有製播新聞節目(整點新聞)的頻道水平整合上限為1/5。
7、頻道代理商應以全國實際上有的頻道數為分母,引入市佔率概念,訂出頻道代理商所能代理之「頻道數佔比」上限,並配套保障收視戶對單一頻道之閱聽選擇權。

五、非量化的審議標準

(1)媒體結合不應僅考量價格之競爭
《公平交易法》條文除了規範「價格之競爭」,還包括「數量之競爭」、「品質之競爭」與「其他條件之競爭」,所以媒體結合案的審理標準本來就該考量言論集中度等有關數量、品質之競爭。

(2)經營者適格性
不應限於結合時才衡量,主管機關應積極維護公共利益,但現有的NCC版僅於第24條中將此納入結合時的審查標準。

(3)媒金分離原則
有鑑於修法遲遲未過,青盟主張應將媒金分離原則列入。

(4)中國因素
為避免中國政府基於政治目的,透過媒體相關業者、系統業者進行資訊置入,影響台灣輿論、言論自由及言論多元性,應將中國因素納入規範。

【第五部分:NCC版草案中的補助辦法】

NCC版第36條至第41條,授權NCC對新聞記者設立之專業團體、廣播電視事業之公會或協會、傳播相關學術單位或專業機構、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人民團體或公益財團法人,進行各項補助、獎勵。青盟認為,為避免政府以補助、獎勵之名,行媒體相關產業控制或政治圖利之實,建議此類規範應建立周延配套,諸如設立政府與民間單位以外之獨立第三方補助、獎勵審核機制,以確保台灣整體媒體環境之獨立、自主,不受政治黑手的支配。

圖說:【青盟版】媒體相關產業結合(併購)標準